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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溧阳**有限公司与天津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在执行(2015)丽*初字第6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溧阳**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416.6元。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,也未查到其他财产,该公司业已搬迁,不知新的经营地址。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。鉴于以上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国网**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与天津市东**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在执行(2015)丽*初字第58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国网天**力公司东丽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**庄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044478.76元。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长期处于无款状态,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。鉴于以上情况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许**与天津市**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    申请执行人许**与被执行人天津市**设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,经本院判决,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44.28元及赔偿租赁费损失24000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080元及公告费。在执行中,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。经查,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、无房屋、车辆、股权登记信息。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,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:

  • 中能**有限公司与天津**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  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:本院查封异议人的四处房产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,应否解除对异议人在工行**支行03×××69账号及平安银行天津北辰支行11×××01账号的冻结。

  • 李**与杜*、杨**、邓**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在李**与杜*、杨**、邓**民间借贷纠纷(2013)达达*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,查明:达州市**川分局于2013年3月21日己对被执行人杜*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洗涤厂作出达国土资罚(2013)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3月28日己向被执行人杜*送达,现已生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重庆恒**有限公司与陈**、凡**、赵*、广元市**三小学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案外人恒**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,符合法律的规定。依照最**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新蒲**限公司、郑州**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虽然(2011)郑仲裁字第258号仲裁案和本案即(2013)郑仲裁字第363号仲裁案属关联案件且异议人(被执行人)新**团向本院申请撤销(2011)郑仲裁字第258号仲裁案的事实和理由与申请本案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相同、主体相同、法律事实相同,本院也已经依法作了相应裁判,但是由于两案是不同案件,故此,本院不予适用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六条关于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,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

  • 焦作市**限责任公司、海口琼**材经销部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焦作市宏程**临汾项目部与海口琼**材经销部签订合同并订有仲裁条款,焦作市**限责任公司作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,应承担相应法律义务。临**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,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张*与张*债权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在执行中,未发现张*名下可供执行之登记房产、登记机动车、银行存款。据此,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韩**申请执行侯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   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韩**申请执行侯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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